论布兰顿之规范性实践概念
布兰顿(R.Brandom)的规范性实践概念有三项主要内涵:(1)默会地遵行实践传统孕育的"隐性规则"是遵从具有明确阐释的"显性规则"的前提;(2)规范性意涵独立于因果性,是基于意向性之主客体不同方面的模态关系的差异,不可相互取代;(3)那些作为默会信念的"隐性规则"本质上并不是迥异于"显性规则"的东西,它们仍以话语推论关系为范型,仍需具备概念阐释的可能性.特纳(S.Turner)和劳斯(J.Rouse)分别从"还原论的"与"非还原论的"自然主义立场批评布兰顿的观点.对这些批评的回应将会表明,为什么上述三项意涵对规范性实践概念而言是同时必要的.
规范性、实践、布兰顿、自然主义
B089(哲学流派及其研究)
国家留学基金委"建设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