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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0688.2003.07.006

广告公开是否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引用
@@ 1案情介绍某厂请求专利局宣告某市星火机械厂已经获得的”热水循环无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其理由之一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前,曾在报纸上以广告形式公开了技术内容.复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自己制作的广告内容本身并没有公开锅炉的具体技术内容,但其行为表明该产品已处于商业性的公开销售状态之下,公众中的任何人可以前去购买,从而了解其具体结构,因而可以确认广告中介绍的锅炉构成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该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

广告、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技术内容、无压锅炉、宣告无效、申请专利、热水循环、申请日、商业性、机械厂、状态、中介、制作、行为、销售、委员、结构、会审

TU8;X51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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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0688

45-1359/T

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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