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人格与人格权的结构性关联——康德人格哲学的法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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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人格与人格权的结构性关联——康德人格哲学的法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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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从不同层面对人格权概念展开激烈而持久的论辩,但仍有诸多疑难问题未达成统一意见.重要原因在于伦理人格与人格权概念的内在关联被忽视.目前学界对人格权的界定有两大方法:主体界定法和客体界定法.人格概念作为一个基石性哲学范畴成为研究的切入点.人格具有主客体同一的结构,使呈现同样结构的人格权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其权利结构为:主体—人格(作为应然权利)或法律人格(作为法定权利);客体—人格及其诸要素.“主客体同构”决定了作为主体的人格可作为权利载体而存在,使主体呈现客体性.反之,作为权利载体的客体—人格及其诸要素,作为权利内容除具有客体性,还呈现出主体性(精神性).

人格权、法律人格、伦理人格、权利结构

B82;I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人格权的概念辨析及其法理探源——以主客体同构的权利结构为中心”13YJC820116

2017-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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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61-4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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