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662.2017.01.007
论1215年《大宪章》之作成、性质与意义
作为和平协议的1215年英国《大宪章》,是约翰王与叛乱贵族历经数阶段谈判的结果.约翰王以王印代替亲笔签署,表示了对此谈判结果的不满.观其内容,《大宪章》体现的是封君与封臣间权利义务的重新界定.然而,这一界定并非对既往封建权利与义务的回归.它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其中既有对历代王权扩张的承认,也有对王权扩张的遏制,总的精神是"王在法下".1215年之后,大宪章历经确认与诠释,越数百年而成为英国宪政的根基.其中,依据历史环境的变迁而对大宪章作出符合时代精神的"误读",是其成为英国宪政第一步的重要原因.
《大宪章》、封建权利与义务、英国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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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56;K5
2017-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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