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普通法法治的历史基础--兼评《英国司法制度史》
一<br> 传统中国是一个偏好建章立制、编纂法典的国家,从中国历史的第一个朝代夏朝编纂《禹刑》肇始,截止到末代王朝清朝的《大清律例》,几乎每朝每代都有成文的法典编纂公布。这种偏好,很容易使人以为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大陆法系是同属一脉的。因此,中国在清末变法修律时不自觉地把有相同偏好、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德和日本作为法律移植的对象。即使时至今日,当我们好不容易从苏联的窠臼挣脱出来时,我们学习的对象基本上还是上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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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D92
2015-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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