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的情理断案?
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对“情理”的重视可谓是一大特色。有人这样总结传统司法中的判案依据:“在纠纷解决中,首先依据的是情( human sen-timent),其次是理( reason),最后才是法( law),这是中国人自古以来的传统。”〔1〕此外,也有很多学者阐述或论证过情理在传统司法中的重要地位。〔2〕然而,时至近代,历经“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法制文明亦发生重大变化。概言之,自晚清变法修律始,中国已逐渐走上一条以西方近现代法治为榜样的法制现代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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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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