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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对韦伯现代法律观的批判及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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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代化与现代性语境,哈贝马斯在其著作中关照和呈现了韦伯关于法律形态演进的描述、现代法律的形式特征阐释和实证主义的法律观.他指出,韦伯基于行动理论对现代法律合理性的说明存在内在张力.韦伯直接把现代法律与现代政治秩序关联起来,把现代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统治之合法律性的信念之上,法律形式被赋予合法性的力量,而不再是从法律与道德的亲缘关系中得来的,这就必然导致现代法律的合法性与道德性的分离.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框架下试图重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用交往理性来弥补目的-手段合理性问题,去整合工具理性,以期摆脱由于法律媒介对经济与政治系统的制度化,而导致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危机.哈贝马斯倡导主体间性的商谈伦理,强调民主的程序正义,要求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商谈,通过主体间对话达成共识并形成规范,使行动理论与体系理论联接并获得统一.然而,哈贝马斯的这一现代法律观也遭到了来自不同理论视角的挑战.

哈贝马斯、韦伯、现代法律、合法性、交往行动、生活世界

B516.7(欧洲各国哲学)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资助项目

201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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