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3.05.014
刑法合政策解释的学理表达与规范化路径
德国目的理性刑法体系中的刑事政策没有相对确定的内涵,不过是实质性价值判断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只具有方法论层面的宏观指导意义.与之不同,我国刑法话语体系中的刑事政策具有"准规范"特征,刑事政策成为具体司法判断的依据,对形成个案裁判规范的贡献度更为明显.但是,由于政策具有了准规范的特征,便有着突破甚至替代法律判断的内在冲动.刑法的合政策解释是在法定性框架内,通过对政策所内含价值的合理解读、输出,作用于教义学体系内部的合法律性论证.为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规范刑法合政策解释的路径.其一,刑事政策的适用应本着"规范用尽"的原则,在法律层面的判断之后,将政策作为法律适用的补强论证理由.其二,当实在法所提供的规范依据不明晰时,优先考虑将刑事政策对标既有的教义学知识体系.其三,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可以作用于"法益识别",进而指导构成要件进行合目的性(限缩)解释.如此,刑法的合政策解释与教义学上的判断就能够相得益彰,共同作用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政策、合政策解释、刑法教义学、价值判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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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D631.4;G622.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
202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381-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