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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3.05.005

不教而刑: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反思

引用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历经近代以来的百年发展,整体呈现的是上升而非下降的趋势.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中国刑法现代化进程的缩影.《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逆势下调,虽然迎合了极端个案所引发的舆论压力,但既未经过严谨论证也缺乏正当性根据.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下调,需要厘清的是其背后所涉及的童年观、罪错观、保护观的争议与分歧,由此才可做出理性评判.若要对刑事未成年人进行刑法上的例外非难与谴责,学理根据上多采折中说,但亦须在立法与司法中予以严格限制;而在具体实现路径上,须以优先启动少年司法后例外剥夺"未成年人"身份为前提.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反思,不应止步于司法限缩,其检讨意义在于警示我国应高度重视少年司法改革,尽快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二元结构体系.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修正案(十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少年司法

35

D924.11;C913.5;D669.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99

202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12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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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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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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