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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3.05.003

数据财产的排他性:误解与澄清

引用
确立数据财产权的一大理论障碍在于数据自由流通的现实需求,其症结在于数据财产的排他性.事实上,认为排他性数据财产权会阻碍数据流通、有悖于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立场,乃是基于三种误解:一是过分着眼于数据利用过程的"非排他性",忽略了数据利用的营利效果是稀缺和排他的.而数字经济对数据财产权抱有制度期待的根源恰在于后者.二是未重视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的流通背景差异,也未区分数据的意定流通与非意定流通,因此误以"排他性财产权有碍公开数据的非意定流通"之一隅为全局.其实,排他性财产权对数据的意定流通有益无害,而权利限制规则足可兼容不同数据的非意定流通.三是误认为排他性财产权会排斥数据平行开发并助长数据垄断.但财产权本无排斥平行开发的规范效力,其对数据企业市场地位的间接强化也完全可在事后有效规制.澄清误解并妥善构建数据财产的排他性规范,可以消除数据确权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财产权在数字经济领域应有的制度功能.

数据财产、排他性、数据流通、数据垄断

35

D923.4;G80-05;F2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CFX027

202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165-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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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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