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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2.05.006

论双轨法治复规范性的中国叙事

引用
法治构建中的规范多元是一项普遍性的社会事实.中国法治的"复规范性",独特之处不在于其"多元性",而在于其顽强的"双轨性".从历史上的礼法合治,到当代的党规国法合治,一直是两种主要规范,通过三重制度逻辑——实质价值与形式价值的传导互动、积极主体与消极主体的差序治理、示范系统与规范系统的功能耦合——运转起整个规范秩序,"双轨法治"构成了中国法治的深层结构.规范系统的双轨性来自治理结构的双轨性,古典"双轨法治"源于儒法交互的治理结构在规范上的复调表达,当代"双轨法治"源于"超政党"与"半国家"既交叉混合又相对独立的政治逻辑对规范秩序的双重塑造.居于能动地位的规范系统能否始终保持开放性是影响"双轨法治"生命力的关键.这就要求处于能动地位的规范系统,其价值谱系必须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主体身份必须是流动的,而非固化的,功能系统必须是示范的,而非强制的.

复规范性、双轨法治、礼法合治、党规国法合治

34

I05;D920.0;J9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AZD027

202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22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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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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