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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2.04.014

监察制度改革与治理秩序转型民初肃政厅的发生学考察

引用
从制度发生学的视角来看,民初监察制度的发生与发展是一个主客体互动的构造性过程.1906-1911年,作为传统中国监察制度典型载体的都察院,在与议会监察等西来新制的竞争中面临存废危机,成为清末官僚制度大崩溃的生动注脚.革命党人宋教仁则主张调和新旧,以惩戒裁判所保存都察院精义,并在其主导的民初宪章中明定平政院之制.惩于清末以来的治理/治吏困境,大总统袁世凯于1914年设立平政院执掌行政裁判,并于院内设立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独立监察模式得以在民初重现和重构.在短暂存续期内,肃政厅查办、平政院审理了一系列大案要案,牵涉央地政局和治理秩序甚巨.透过肃政厅的人力与事功,独立监察模式澄清吏治、弹压派系、助推集权的复合功能得以彰显.作为民初监察制度的典型载体,北洋政府肃政厅是治理转型期的过渡现象,是兼收并蓄古今中西治理资源的产物,尤其体现了主国是者整合秩序的治理意图,蕴含着承前启后的制度发生学意义.

平政院、肃政厅、监察制度、治理秩序、制度发生学

34

G322;R19;D8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022

2022-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08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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