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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2.04.010

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同位保留"原理

引用
惩罚手段泛滥和治理工具不足是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处罚时始终面临的矛盾.《行政处罚法》上的处罚措施设定权条款难以有效化解这一矛盾,它们需要在基本原理层面被重新理解.处罚的本质是对利益的剥夺,而剥夺不同利益的措施应受到不同对待.从设定权分配的角度考虑,处罚措施可按照剥夺宪法上的利益、法规范上的利益、法规范外的利益或剥夺利益核心部分、利益非核心部分两种方式进行分类.同时,处罚措施设定权自身也可分为措施创设权、措施选用权和措施程度设定权三类.处罚措施设定权的分配应遵循同位保留原则.具体来说,措施创设权须由形成作为处罚对象之利益的规范或其同位规范保留,也即剥夺宪法上的利益的措施由宪法保留,剥夺法规范上的利益的措施由相应层级的规范保留,剥夺法规范外的利益的措施无须保留.措施选用权应由创设该措施的规范的同位规范保留,但基于功能主义考量,该项权力可由创设措施的规范或其同位规范直接授予下位规范.措施选用权被下放时,获得授权的主体在措施程度设定权上应受限制,不得规定剥夺利益核心部分的措施.

法律保留、宪法保留、行政处罚、惩戒、设定权

34

D921;D618;G6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00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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