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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2.03.006

专利确权的属性重释与模式选择

引用
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对专利权效力的审查存在行政和司法两种确权模式,多数国家以一种模式为主,辅之另外一种模式进行矫正.我国专利确权采取的是行政模式,产生了程序冗长、关联诉讼、角色错位等问题.从申请人角度看,专利确权反映的是发明创造最终应否获得专利权的问题;从确权机构角度看,专利确权体现了行政确认的属性,具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性质.就专利权而言,发明人的贡献是权利基础,国家专利行政机构的"登记"是行政确认,具有划定权利边界的功能.在管理知识财产的方法上,存在着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两种方法,不同的财产形态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国家专利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对专利采取哪种管理方法,重要的考量要素是效率.我国《专利法》应当引入司法确权,对其权限进行合理配置,以克服行政确权的局限.

专利确权、司法确权、确权属性、财产管理、二元模式

34

D923.42;F270;F83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66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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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34

202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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