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1.03.004
共犯陈述的信用基础及规则构建
共犯常常因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其陈述不被信任,这种利害关系不会因为共犯所受实体处分的区别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诉讼中应当根据实质联系来判断一名证人是否属于共犯.共犯的利害关系还会因为与控方达成认罪豁免交易而进一步加剧,需要对被豁免的共犯的陈述给予更加谨慎之对待.构建共犯陈述信用制度有三方面内容:首先是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质证权在为共犯陈述的真实性提供有力保障的同时也能为使用共犯陈述提供程序正当性基础.其次,通过制定强制性补强规则为共犯陈述提供更强的信用保障.最后,对待与控方达成认罪豁免协议的共犯的陈述还应当制定额外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开示共犯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赋予本案辩护人查阅共犯案件的卷宗材料等手段.
共犯陈述、利害关系质证权、补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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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刑事质证程序研究"项目编号:16BFX079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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