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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1.03.003

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比例分担以股权代持为中心

引用
关于违法无效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我国法并无明确规定.两大法系大同小异的做法是"全有全无",具体为不当得利的违法性抗辩及例外规则体系.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虽然删除了不法原因给付规则,但仍可通过对第985条的扩张解释,将"全有全无"设定为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则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股权代持纠纷中所持的裁判立场,基于对原《合同法》第58条的扩张解释,在投资已有增值且国家不予收缴的前提下,采取了在受损人与得利人之间进行"比例分担"的返还方案.英国法从形式主义转向结果主义的最新发展、量化修正的比例原则、股权代持中当事人经营行为的存在,三者共同证立了违法无效股权代持适用"比例分担"特殊规则的正当性;但这项特殊规则不应替代"全有全无",上升为普适于各类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无论是"全有全无"还是"比例分担",不当得利返还对象原则上不应包括金钱的使用价值.

股权代持、不当得利、违法性、比例分担、比例原则

33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法与证券法协同背景下信义义务的内在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CFX048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60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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