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1.03.002
立法应当是抽象的吗?
抽象、普遍或一般等词的区别仅是用语喜好问题,实际指代了立法的效力范围不特定性与权利义务未完结性两大特征.只要不满足这两大特征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称之为具体法或个别法."立法应当抽象"并非具有普适性.法国是立法抽象性思想的发源地,其理由是平等原则.德国直到魏玛后期才产生了以抽象性教义制约立法权的主张,其主要目的是维护权力分立.立法的抽象性从来就不是英美法上的传统与要求.通过分析我国实定法规范与事实可以看到,针对特定人、特定事项等的效力范围特定性立法具有正当性,无需对其特别约束.只有出于对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权保障,在制定侵害性质权利义务完结性立法时,才应当检验其合宪性.
抽象规范、法的一般性、立法、行政保留、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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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争议与公法救济研究"项目编号:16JJD820001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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