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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0.03.010

作为城市的北京与作为首都的北京基于宪法规范的研究

引用
《宪法》第143条作为首都条款不仅具有一般国家标志的象征意义,更对回应当下一系列改革的迫切需求具有特殊的规范价值.针对该条的核心要素,应从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分别对“首都”和“北京”进行深入解析.“首都是北京”的表达既是事实描述,也是命令规范,其所蕴含的作为特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都-城”关系,实为解决诸如京津冀协同发展、非首都功能疏散、雄安新区建设等问题的逻辑和规范基础.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协调北京的城市功能和首都功能的关系,并通过《首都法》最终实现规范化目标.

首都是北京、宪法第143条、非首都功能、雄安新区、首都法

32

本文系北京市2017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计划青年骨干个人项目“北京城市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0-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76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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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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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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