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0.03.008
物权的关系本质基于德国民法概念体系的检讨
使用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的术语能够提出一套完整了解物权法律结构的概念体系.物权不是人与物的法律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上关系所生的广义权利,包括claim[请求权)、privilege(自由)、power(权力)、immunity(豁免)四种类型,统称为物上广义权利.四种物上广义权利都有各自对应的物上广义义务.意定合同关系与意定物上关系的关键差异在于,后者会对世自动产生物权人和世界全部第三人的法定物上关系,其内容为排他;对世、排他是意定物上关系的必要特征.德国概念体系将物权定性为人和物之关系,与民法的法律关系、债权物权化概念无法接轨.其一方面将物权客体定性为有体物,另一方面又将权利质权定性为物权,自相矛盾.建构于霍菲尔德理论之上的物权概念体系更清楚、一贯.
物上关系、物上广义义务、对世、排他、霍菲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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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中研院”前瞻计划106-H02补助
2020-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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