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0.01.005
保护规范理论适用批判论
保护规范理论与德国基本法确立的权力分立体制和高度重视权利保障之司法传统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但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引入存在较大的逻辑断裂和价值张力.一是行政诉讼的主观诉讼功能定位,尚需要更充分的论证;二是保护规范理论蕴含的个人主义假定与个人在我国公法上的积极能动的法权地位也不一致;三是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可能造成司法保护范围的限缩;四是保护规范理论适用所要求的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敏感于权利保障的法解释技术、高强度的司法审查标准,在我国当下亦难满足.如此,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不仅难以实现利害关系判定客观化的预期目标,更会导致宪法赋予行政诉讼的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的双重功能严重萎缩.
保护规范理论、主观诉讼、客观诉讼、合法权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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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3
2020-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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