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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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19.02.009

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

引用
我国学界长期以婚姻无效制度对标合同无效制度,但二者的价值结构和立法目标存在重大差异.狭义婚姻无效制度涉及国家对公民婚姻权利的限制问题,可以用比例原则对其正当性进行检验.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相关规则应予废除.婚姻可撤销规则的正当性需经表意人注意义务、婚姻主旨、公共利益三项标准的检验.通谋虚假婚姻的撤销不符合公共利益,不应准许撤销.欺诈婚姻中,仅在一方刻意隐瞒其患有不宜结婚疾病、有持续性犯罪恶习、性功能障碍或性取向时,婚姻可以撤销.因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造成的错误婚姻,不应准许撤销.婚姻宣告无效的法定财产性后果,应视财产结合是否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分情况予以决定.

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比例原则、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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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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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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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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