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2.002
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当前我国通行的以结果的具体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过失犯理论,是按故意犯的模式来理解过失犯的产物.过失犯在归责类型上区别于故意犯,二者的归责结构存在重大差异.以故意与故意犯为模板理解过失与过失犯的构造,在体系逻辑上存在缺陷.以预见可能性为重心的归责机制违反以管辖思想为基础的归责原理,它无法有效回应风险社会对刑法归责的功能期待.过失犯的归责结构有必要实现两大转变:从主观归责为重心到客观归责为重心;从结果本位到行为本位.在过失犯的构造中,预见可能性因素应定位于行为归责环节;预见的内容仅限于行为的注意义务违反性及行为所蕴含的不容许风险;在判断能否预见时,需要采取立足于行为时的相对具体化的一般人标准.
预见可能性、过失犯客观归责、主观归责、预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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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中过失犯罪的归责原理研究”17BFX072
2018-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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