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5.010
回归法律文本: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再解释
法律解释须以法律文本的文义为中心,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也是终点,在各种解释方法中居于优先次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限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解释,须从“第三人”的文义解释入手,综合运用体系解释和扩张解释等解释方法,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必要时应认可受诈害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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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0批面上资助“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研究”项目2016M600300的阶段性成果.华东政法大学高峰学科创新团队项目“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项目
2017-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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