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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17.04.005

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

引用
财产性网络账户通常是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围绕的中心与觊觎的目标,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不宜坚持债权视角.财产性网络账户所记载内容本身即为财物,表现为数字化形态.依据账户记录变动原因之不同,网络侵财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在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被害人是受骗人,行为人构成隐瞒真相型诈骗,隐瞒真相包括隐瞒交付物本身;在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网络账号、密码并冒充本人使用的,依然存在受骗人,但可能被害人与受骗人并非同一人,受骗人也可能是“机器人”.

财产性利益、网络账户、网络侵财、机器人、盗窃

29

D92;R51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4ZDB147;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CLS2016ZDWT48

2017-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92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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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29

201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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