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体制下的契约化治理重新认识中国宪法中的“两个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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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17.04.002

等级体制下的契约化治理重新认识中国宪法中的“两个积极性”

引用
在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中,超大型国家治理的现状使得传统的等级制分权模式极易发生组织失灵现象.为了有效补救此弊端、减少治理成本,契约制分权模式作为一种可行的辅助手段在现实中被引入,由此所形成的宪法形态亦具有组织章程和长期性契约两种类型.进而,通过对于“两个积极性”宪法条款的两种解读可以发现,“压力型体制下的地方变通”和“行政发包制下的属地化管理”构成了该条款的两张面孔,而通过组织文化和模糊性治理的有效运行,压力型体制与行政发包制会相互嵌入,组织章程式宪法亦会转化成契约式宪法,具有关系性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的典型特点.在终极意义上,经由“两个积极性”条款所衍生出来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名义权威与实质权威间的相互转换,使当代中国的央地关系结构可以在动态变迁中保持平衡,实现了等级体制下的契约化治理.

两个积极性、不完全契约、行政发包制、组织文化、模糊性治理

29

P61;D92

本文研究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制度创新视野下的地方社团立法试验机制研究”15YJC820008

2017-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1页

860-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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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29

201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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