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2.006
《大清会典》与清代“典例”法律体系
清代史料中保存了大量《大清会典》颁行、查询、解释、修改、增补、恢复休眠条款、对违反行为进行惩处等方面的史料,足证《大清会典》是清代实际行用的根本法,在“典例”法律体系中处于重心和基准的地位,绝非具文.认为《大清会典》是史书、政书、行政法典、行政法与根本法合一、综合性法典汇编的观点,低估了《大清会典》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进一步以“典例”法律体系取代“律令”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会典》是纲,律例是目,前者高于后者,后者从属于前者.康熙、雍正时期,《大清律》成为《会典》的组成部分.嘉庆、光绪时期,《大清律例》成为《会典事例》的组成部分,律下降为《会典》的下位法.“律例”体系只是“典例”体系中的刑法部分,不足以全面概括清代法律体系的特征.
会典、律例、清代法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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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4;D9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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