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中处分原则的限制与修正兼论《新民诉法解释》第289、290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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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中处分原则的限制与修正兼论《新民诉法解释》第289、290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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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诉讼标的理论和请求权学说,分析公益诉讼中“请求权”与“诉权”分离的困境,得提出发展“诉讼担当学说”、借鉴“诉讼管理学说”,以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处分原则限制的“度”与“量”.其目的,一是督促诉权主体勤勉于法定诉讼担当、救济原初请求权人;二是防止滥诉、诈诉的公共秩序保留;三是补救行政失灵,补强现代公共治理.其上,尤需考虑我国目前公益诉讼动力不足、准入门槛较高,鼓励“立法”变成“活法”的需要.诉权主体公信度越高、法定适格越严,与原初请求权人联系越紧密、信息越畅通,处分自由越大;诉赔额越大、赔偿分配透明度越小,公权机关参与越深,行政措施强制性越大,处分自由越小.防御型请求权的处分自由大干补偿型请求权.对《新民诉法解释》第289、290条就公益诉讼撤诉、调解、和解的严格限制,并能活用理论标尺、分层解释适用,将赋予公益诉讼“准出”相对灵活的方案,为法院减负,并反向促进公益诉讼制度付诸实践.

群体诉讼、公益诉讼、处分原则、新民诉法解释

28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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