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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决议行为从农民集体决议、业主管理规约到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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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团体法的产物,社员权中的共益权经由决议行为的方式行使.决议行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决议结果对团体全体成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决议行为不同于共同行为或者合同行为,其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篇“民事法律行为”中应该规定决议行为的共通法律规则,以促进团体意志的依法形成,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业主成员权、股东共益权等社员权的实现.

决议行为、共同行为、农民集体决定、业主管理规约、公司决议、团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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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规范论”项目编号:10FFX009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编号:13&ZD150的阶段性成果.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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