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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之无因果关系免责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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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果关系即免责是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应作此解释.将《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解释为“不许共同危险行为人证明无因果关系而免责、只有证明具体侵权人方可免责”,存在否定推定逻辑、夸大全体免责之忧、陷入查明加害人激励悖论、误解“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本末倒置“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违背免责事由原理、过度制裁行为人、过分纠结于条文字面比较等缺陷.

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法律推定、免责

27

本文系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08JC820021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2@ZH017的阶段性成果,并受到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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