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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上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形成兼评“单一法典”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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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瑞士法开创了世界私法史上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先河,并对后世各国民商立法体例产生了重大影响.瑞士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1881年日债法通过时即已基本定型,1907年民法典通过后再继续修订旧债法,并在形式上通过将新债法并入民法典中,最终实现民商合一.瑞士决定将商法内容纳入债法、进而归入民法典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基于其早期私法典的立法实践和私法一元化的观念传统,另一方面则是出于瑞士联邦立法权限的宪法制约、德国同期立法的触动、“瑞士人皆是商人”的平等观念,尤其受到了当时在欧洲兴起的“单一法典”新理念的影响.“单一法典”理念作为如今仍在背后支撑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实质理由,可以推进我们对民法典编纂议题展开新思考.

瑞士债法、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单一法典、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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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62-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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