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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交易:现实与法律困境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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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变革的当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就基础设施而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专有时,才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仅就公路而言,法律并未规定属于国家专有,融资租赁公司自可基于交易或投资行为取得所有权,公路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基础设施在性质上属于构筑物,就基础设施与其定着土地的利用关系而言,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取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融资租赁标的物无须是现实存在的物,只需具有观念上的特定性即可.具有特定性的未来财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也可以作为售后回租交易的标的物.

基础设施、融资租赁、公路所有权、售后回租

26

2014-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6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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