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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措施是一种新的行政行为类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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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措施是金融法的概念,难以作为行政法的概念.金融监管措施与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属于不同的逻辑和话语体系.试图将金融监管措施与行政法上任何一种定型化的行为类型相提并论的所有尝试都难以成功.我们至多只能将其解析为某几种主要的定型化的行政行为类型.但由于现实世界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总会有一些行为逃逸于现有的行为类型之外.因此,金融监管措施不能被视为一种新的行政行为类型.金融监管措施并非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我国应从正当程序方面对金融监管措施施加限制.金融监管措施应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金融监管措施应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机会,但情况紧急或所涉相对人的权益较小的情形除外.

金融监管措施、及时矫正措施、正当法律程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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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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