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动产公示、公信原则
现代社会中,动产占有无法真正公示动产物权,而且针对动产物权的存在也没有合适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移转中的交付不应被解释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从功能和利益平衡的视角去论证动产变动的交付原则.占有推定权利制度和所谓的动产公示、公信无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不在于出让人占有的公信力.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外基础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法理上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让人对正常物权变动方式的抽象信赖,另一方面是风险原则作为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归咎事由.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诸细节,应建立在这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上.
动产、公示公信、占有推定力、善意取得
26
2014-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9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