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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以日本修宪作为切入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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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效力理论中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及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原型,可以在多样化的法理学说中提炼出一个普遍性的法理适用规则:“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日本修宪问题可以作为检验这个法理适用规则的典型事例.按照“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的规则,日本国内护宪派所秉持的“永久和平论”是“特别法理”,应当优先适用;从世界范围来看,质疑日本修宪所依据的“跨国契约论”是“特别法理”,更应当优先适用.至于日本修宪派所依据的“自主修宪论”,无论在日本国内,还是从世界范围来看,都只能作为“一般法理”而不能被适用.

法理适用规则、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日本修宪、跨国契约论、永久和平论

25

2013-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084-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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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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