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保护以对《合同法》第229条的理解为中心
在物债二分和公示方法二分的僵硬体例下,“先租后卖”中的出租人移转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行为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事实未被规范世界适切评价,由此产生了违背私人自治的现象.对这一违背私人自治的现象进行矫正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正当性理由.该规则的本质是立法者对被僵硬二分体例所遗漏的事实进行的补充性评价,而承租人保护则只是适用该规则的客观结果.“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存在多种立法技术构造路径,《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有权占有维持模式可以避免德国法传统的法定契约承受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有权占有维持模式应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领域.
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解释、有权占有维持、私人自治、承租人保护
25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618-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