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
我国《物权法》不仅承认了独立的占有保护,而且还规定了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本文以分析该损害赔偿规范的属性为切入点,检讨占有侵害是否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则,侵害何种形式的占有得产生损害赔偿义务,以及占有损害的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旨在论证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规范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系参引过失侵权规则.从法律效果与规范目的观察,对单纯占有的侵害无法构成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可得赔偿的“占有损害”,因为单纯占有无归属内容.有收益权限的占有人虽可请求损害赔偿,但得主张者实为“权利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也须以权利的内容为断.换言之,单纯占有不受侵权法保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损害”.
占有侵害、损害赔偿、占有保护、占有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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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名称:私法中的占有保护——德国法与中国法,项目ZY2012KC003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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