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研究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研究

引用
合同解除异议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权利,性质上属于提起确认之诉的诉权,非解约方和解约方均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享有.双方的诉权彼此构成限制,可以实现尽早稳定合同关系的目的.《合同法》第96条第3款第1句只是非解约方享有诉权的注意规定.现有研究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误将异议权作为实体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旨在限制异议权、稳定合同关系的合同解除异议制度,不仅在逻辑层面无法自圆其说,还在价值层面产生诸多负面影响.适用《解释二》第24条时,应对解除权的有无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判定解除行为的效力,从而架空、虚置该条规定.抵销异议以及其它种类的形成权异议也应遵循这一规则.

异议权、解除异议、抵销异议、确认之诉、诉的利益

25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583-59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25

2013,25(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