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优先”:改革范式与法律解读以O市法院改,革为样本
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引发争议,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是将其写进了立法,并将法院的诉调对接、诉讼分流等改革举措规定为正式程序.关于调解政策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证研究表明,“调解优先”面纱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表现出某种反思性,透露出司法争取自主发展空间的努力.但在实践中“调解优先”出现歧义.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调解优先政策缺乏外部资源的支撑,诉前分流效果不佳;双向推进式改革易走极端,脱离社会需要;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表明中国司法体制正处于变迁之中,司法结构尚不稳定,法院推动调解优先政策入法的动机具有功利性,削弱了该政策的公共性.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先行调解规则的含义,补充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法官在调解中要保持公共理性.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调解、司法结构、司法理性、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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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建立在南京大学法学院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个分流”改革课题组调研成果基础之上,为国家社科基金“作为人权的诉权理论——从民事诉讼程序实证研究展开”项目号:08BFX062阶段性研究成果,受南京大学大学法学院985三期项目“社会转型与法制发展”资助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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