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人的资格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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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人的资格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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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作为法律人 "只要在市民社会中享受确定的权利,自然人就被称为人"(<普鲁士法律大典>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补充的是,只要他必须承担义务,他也被称为人.拘句话说,人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反之亦然.[1]我们可以把获得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能力,看成是最原始的权利和义务,这样说来,人就是具有法律能力的人.根据这一点,不能"享有"权利和不能承担义务的人,就被排除在人的范围之外;丧失了特定权利和义务的人,是部分被排除的人.

刑法、资格、权利和义务、法律能力、市民社会、自然人、普鲁士、法律人、大典

14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3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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