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故意初论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事前故意归入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类型,以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故意犯罪成立。但对事前故意的解释和认定在国外刑法理论中却分歧较大,并出现了众多的学说流派。事前故意中行为人的第二行为应视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重要但不突兀的过度因素,在肯定第一行为、第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第二行为导致的因果经过错误不重要,从而认定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事前故意、因果关系错误、相当的因果关系
D92;DF6
2013-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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