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差额征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以联运业务为例
“营改增”之后,对于试点企业接受非试点企业应税劳务,单纯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及营业税的差额征税都不能解决问题,需要引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或者销售额减除项目,即差额征税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本文以联运业务为例,来明确“营改增”之后的差额征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依据。
营改增、差额征税、联运业务
F812.424(财政、国家财政)
2013-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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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差额征税、联运业务
F812.424(财政、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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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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