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02.2007.10.032
论无权处分行为订立合同之效力的确定
在无权处分行为中,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就真正权利人之财产所建立的契约关系是否成立,即二者在无权处分行为基础上所签订的合同效力的确认,对于保护现代社会中商品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意义重大.理论上存在对此问题的争议,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基础之上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1条及实践中具体情形,我认为,权利人对无处分权的人所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则该合同有效;否则,无效.但是,这种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文中将对此进行论述.
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效力、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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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08-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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