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02.2006.06.040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安排--对新《公司法》第72条的评析与应用
新<公司法>第72条由强制性规范转变为任意属性规范,赋予股东在股权转让方面极大的自治权,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合同--公司章程做出加重或缓和于<公司法>的约定,甚至可以完全"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从而做出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合同安排.本文以合同的视角解读新<公司法>第72条,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司法作为合同模本不足之处,提出如何通过公司合同的安排来补充<公司法>的不足或是"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以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建议.
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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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5(中国法律)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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