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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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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在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部署中,包括“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举措.可以说,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实现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的清朝帝国相继制定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898)、《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和《大清著作权律》(1910),搭建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1911年以后的中华民国,在大清三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与当时国际水平基本相当.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82年我国才重建知识产权制度,并且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和国家治理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渐完善.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和审判能力,我国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但没有得到国家最高决策层的回应,其理由就是我国当时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阶段,民主、法治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处于探索时期,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具有的法治战略意义之认识有所欠缺.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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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年刊

978-7-301-17076-2/D?2570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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