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22.09.002
物联网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选择
SEP许可层级选择包括"对任一人许可"与"对任一人开放"两种.德国法院支持"对任一人开放",认为权利人在保证SEP"开放"的前提下,并无义务对任何实施者均直接提供许可.该观点总体合理,但应对"开放"的程度加以要求.从FRAND声明和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看,权利人不因FRAND声明而负有"对任一人许可"义务,除非标准组织明确要求或明显能读出该种要求.大多数标准组织用语模糊,无法直接读出其对"开放"的要求程度.从专利法看,尽管权利人负有许可义务,但该义务未达到"对任一人许可"的严厉程度.专利法可通过理顺某些单方或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重构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救济颁发的条件、畅通许可信息有效公开的渠道等有效保障"开放".从反垄断法看,反垄断法不要求"对任一人许可",但权利人仅应就其SEP向一条供应链上各许可层级的实施者收取一次许可费,不能重复收费.权利人主张获得专利应用在供应链下游产品而产生的价值,不违反反垄断法.为切实保障必要专利的"开放",权利人一些禁令请求行为可能因具有反竞争性而受到禁止.从我国产业发展看,选择"对任一人开放"并保障适当的"开放"程度,不会损害我国产业发展.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FRAND声明、强制许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D923.42;G306;F204
2022-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8页
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