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22.07.002
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人机协同的元宇宙中,人与科技机器融合形成新型创作主体——赛博人.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实质性贡献不仅来源于人,也来源于科技机器.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非典型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形式上的可行性.作为可版权性的实质要件,独创性标准具备内嵌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个性化印记等人格因素逐渐被祛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赛博人"最低限度"创作的智力结果,并非保护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在著作权法公共政策理念下,数字产品的独创性标准判断应由作者中心主义(主观标准)转向作品中心主义(客观标准).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与一般正义原则之间的平衡,法官面对非典型数字产品可版权性纠纷时,可遵循归入法、拆分法、过滤法的判定路径.
赛博人、数字产品、开放式立法、作品中心主义、独创性、NFT
D923.41;C923;I206.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
202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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