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22.05.005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租权规则的协调和完善
2020年《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已经明确录音录像制品中的作品著作权人是享有出租权的,虽然这与第10条有关作品出租权的规定以及第44条第2款的表述并不协调,但是这个规定其实是合乎法律逻辑的,不仅具有合理性,也是我国立法遵循国际条约的需要.为了减少法律规则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并且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因为目前出租权规则缺陷而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对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租权作出更为合理和协调的制度安排.
发行权、出租权、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TRIPS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D923.41;G220;G359.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142
2022-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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