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21.07.004
论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交易的法律规制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交易兼具有促进竞争与限制竞争的双重效应.在长尾经济时代,头部数字音乐平台借助版权独家交易形成的市场统治力会随着音乐长尾市场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而受到削弱.虽然特定数字音乐平台凭借独家交易在热门、优质音乐资源的占有上确有竞争优势,但长尾音乐市场的竞争通道并未就此关闭,其他数字音乐平台仍可通过创新长尾过滤机制、提供特色化的服务项目与之继续开展竞争.鉴于此,立法不宜借助著作权限制规则对版权独家交易进行"一刀切"的否定或干预,而应遵从"包容审慎"的数字平台经济竞争监管原则,借助《反垄断法》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识别和豁免机制灵活处理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交易可能引发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交易;垄断;竞争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度项目"我国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X20102
2021-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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