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20.06.005
我国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之处理
关于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必须从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中国语境和维护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的价值取向出发,结合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不正当抢注、注册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制止市场混淆等原则合理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公平处理冲突."N"标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仅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市场混淆原则来处理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略显机械.对此种冲突,不应非此即彼地处理,而应该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相互注意与对方作出区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通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利冲突、"N"标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先使用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标符号利益分配视角下的商标法构造研究》18BFX172
2020-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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