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8.12.002
论著作权权项设置中兜底条款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权项设置中兜底条款的适用并未打破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其不仅能够弥补著作权法立法的缺陷,增强著作权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而且可以界定立法未否定的利益.因此,在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这一条款应予以保留.但是,兜底条款可能存在被误用或滥用的情形,应明晰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以平衡作品创作者与使用者、传播者的利益.对此,兜底条款的适用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应当有适用的合理性基础;二是应当在穷尽有名权利仍不能对被诉行为进行规制的前提下适用;三是应当规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
著作权法、兜底条款、法定主义、作品使用行为
2019-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4-21,40